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抵税相关规定)

2012-4-11 18:59| 发布者: 123| 查看: 5931| 评论: 0

(以下仅摘取抵税相关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2月5日  财税[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教育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
  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
 
  抄送:教育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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