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南科技大学校友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西南科技大学校友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西南科技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团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积极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服务国家创新发展大局,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更好助力我省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在助推实现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中展现新作为,为建设教育强省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贡献更多西南科大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教育厅。本团体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绵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学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开展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校友联谊、文化传承与国际合作交流,助力学校和校友共同发展; (二)组织西南科技大学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参与学术交流及课题研究,助力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绵阳科技城建设、城乡社区发展治理; (三)组织校友参与公益慈善活动,接受校友委托的有关事项,承办校友支援母校建设的有关事宜; (四)在本地区为应届校友提供就业咨询及校友创业创新服务; (五)推动西南科技大学校友资源与地方政府加强战略合作,助力地方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曾就读于西南科技大学及其前身院校和并入院校的研究生(包括硕士、博士生)、本科生、专科生、成教生、进修生、各类培训班、短训班学员、留学生、网教生、自考生等;曾在西南科技大学及其前身院校和并入院校工作过的教师、职工(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西南科技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非本会会员而对西南科技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并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四)为母校的改革和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有自愿入会、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为西南科技大学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献策,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和修改章程。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过到会成员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4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 理事会成员由各地校友组织负责人、各地校友组织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成员以及西南科技大学校内与校友工作联系紧密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代表组成。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协商或推选本会名誉会长、副会长和顾问;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负责对校友会工作给予指导。名誉会长、副会长一般由西南科技大学在职校领导担任,顾问一般由西南科技大学卸任校领导担任,并按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为本团体校友工作做出过重要贡献或有未来大力支持本团体工作的计划;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本团体会长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主持本团体工作的开展;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七条 校友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学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对秘书长负责。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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